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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宪章与中国宪法”内容摘要

国际人权宪章与中国宪法

——————人大国际法论坛第六期实录  

 

 

主 讲 人:赵建文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国际人权法研究室主任

 

主 持 人:余民才 副教授

 

评 论 人:邵沙平 教授

时    间:2010年10月13日(周三)15:30

 

地    点:明德法学楼815会议室

 

 

内容提要:此次论坛赵老师主要讲了三个问题:

一是《国际人权宪章》的构成、地位及其中文名称的问题,赵老师认为《国际人权宪章》应当包括5个文件,而不是3个文件,即除了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还应当包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另外还提到《国际人权宪章》的名称的中文翻译问题,他认为convenant译成宪章并不贴切;

 

二是国际基本人权的权利体系问题,赵老师认为基本人权体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马上实现的人权,包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二类是要逐渐创造条件实现的基本人权,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基于以上两类人权,赵老师提出公民权利一词与中国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存在着差异,国际公约中的公民权利并不能囊括政治权利等基本人权,而我国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则包括了政治权利等基本人权,因此国内法与国际法中人权权利类型的划分依据与标准并不一致。此外赵老师还就我国宪法中新增的保障人权条款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三是关于人权入宪以及人权宣言入宪问题。赵老师提出我国宪法中规定宪法保障公民的人权是规定在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节而不是规定在总纲之中,反映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水平仍然有限。人权入宪的问题实质上是划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

 邵沙平老师对赵老师的讲座做了精彩的点评:

首先邵老师提出赵老师给我们国际法学者提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国际条约中英文概念翻译存在着差异,即使是在同一个案件中也会存在着具体概念的差别,这就要求我们要明确每一个具体国际法概念;

其次,邵老师还指出赵老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国际法研究方法即要学会“咬文嚼字”,因为国际条约的措辞有时往往会影响到国家权力与义务,这就要求我们国际法学者要讲究研究方法的细致;

再次,邵老师还指出要重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要学会将国际法中与国内法密切相关的内容与国内部门法紧密结合,这样国际法的研究价值就得到了体现。

 

余民才老师也做了精彩的点评:

首先,他指出人权的本质在于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问题,基本人权的保障与我国宪法中保护的公民权利并不是同一个问题,基本人权的保障在国内要得到实施必须是国家采取尊重和保护人权所必要的立法、司法、行政或者其他措施,那么就会有一个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

其次,余老师也指出法律概念、法学术语的定义应当明确化,并且就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作出的关于科索沃独立的咨询意见指出,仔细分析该咨询意见的措辞就可以发现国际法院更倾向于科索沃一方,因而启发我们在做国际法研究中要注意法律概念的明确化。

 

 

同学发言: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否就是国际法上的人权?

赵老师: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了政治权利而政治权利又包括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国家领导的权利、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担任公职的权利等。而国际法上的公民权利实际上是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的基础,在形式上看来公民权利与其他四类权利是并列的,但是在我国宪法中的公民权利明显就包括了政治权利,因而在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接轨的过程中容易造成混淆,我建议人权法中的公民权利可以改为居民权或者是平民权;此外,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与国际公约的政治权利的外延也不一致,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政治权利包括四类即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那么如果有犯罪嫌疑人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对于其罪行的反悔写了一篇很好的反省录,也不能出版发行。这其实在国际人权法上是侵犯了他的基本人权的,实质上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与国际人权法上的政治权利仍然还是不一致的。

 

 

同学发言:我国什么时候会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是否应当建立相应的人权保护机制?

赵老师:正如我前面对人权的两种分类指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必须马上实现的人权,由于我国很多法律机制并不与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相一致,因此我国正在为加入该条约长在做立法与司法上的准备;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国政府部门作出的回答是我国已经存在了相类似的人权保护机制,即我们所说的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已经成为了我国的“Human Rights Institution”信访机构也承担我国人权保障的功能,因此我国事实上还没有专门的人权保护机构,但是我国一系列的立法与司法措施表明我国正在为加入人权保护国际公约做准备。

  

同学发言:赵老师您认为人权宣言如果要纳入我国宪法之中,是应当放在总纲部分还是序言部分?

赵老师:我国宪法序言一般是规定国家的基本政策方针等宏观的观点,事实上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保护人权条款是在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条,距离总纲部分从直观上来看是十分接近的,如果能把人权保障条款规定到宪法总纲部分,那么从原则上对人权保障的层次就上升了,更有利于我国人权保障的国内实施。但是我国的实际国情并不允许把人权宣言直接纳入到宪法的总纲之中,这仍然需要我们国际法学者的不懈努力。

 
更新日期:20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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