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1日,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指派的三名特别报告员向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提交了有关中国人权状况的审议报告,并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顺利获得通过。这份报告是基于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2月9日召开的中国人权状况审议会议上的发言总结而成。
报告结论采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客观、中肯、赞赏的意见,对中国的《国家人权报告》及人权状况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中国参加审议会议的代表团团长、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李保东大使,三位报告员本着独立,公正,透明的原则撰写了该报告。
李保东说:“中国代表团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各国的评论,以开放坦诚的精神对待有关建议。我们接受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予以落实。对于一些不符合中国国情或不具备操作性的建议,我们也坦率表明了我们的立场。还有一些建议,我们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将在人权理事会全会核准工作组报告时,反馈我们的立场。”
普遍定期审查是指人权理事会按照普世及平等的参数和标准对所有成员国的人权状况进行定期综合审查的机制。按照规定,人权理事会将在4年的周期内,对联合国192个成员国的人权纪录分别进行一次审议,而当选的47个理事会成员国在他们的任期内将无一例外地接受审议。
2月9日,人权理事会按照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对中国的人权状况进行了审议。中国代表团在长达3个小时的审议中,就平等和不歧视、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司法和法治、宗教或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和平集会自由、少数民族等问题回答了各国代表提出的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