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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发射导弹问题

联合国
安全理事会


S/RES/1695(2006)
2006年7月15日

第1695(2006)号决议

2006年7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5490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3年5月11日第825(1993)号决议和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号决议,

  铭记维护朝鲜半岛和整个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

  重申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严重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发射弹道导弹,因此类系统具有用来运载核、化学或生物有效载荷的潜力,

  深感关切的是,朝鲜违反了它关于维持暂停导弹发射的保证,

  还表示关切的是,朝鲜未经适当提前通报,因而危及民用航空和海运,

  严重关切朝鲜表示近期可能还要发射弹道导弹,

  又表示希望以和平和外交方式解决这一局势并欢迎安理会成员及其他会员国通过对话促进全面和平解决,

  回顾朝鲜曾于1998年8月31日在未经提前通报本地区各国的情况下,发射了一枚用导弹推进的物体,落入日本附近水域,

  对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不顾其《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条约》)义务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义务,声称发展核武器,表示痛惜,

  强调实施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2005年9月19日发表的《共同声明》至关重要,

  申明这些发射危害该地区和域外的和平、稳定与安全,特别是鉴于朝鲜宣称它已经研发了核武器,

  根据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特别职责采取行动,

  1.谴责朝鲜于当地时间2006年7月5日发射多枚弹道导弹;

  2.要求朝鲜暂停所有与弹道导弹计划有关的活动,并就此重新作出其原先关于暂停发射导弹的承诺;

  3.提请所有会员国,按照本国的法律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警惕并防止向朝鲜导弹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计划转让导弹和导弹相关物项、材料、货物和技术;

  4.提请所有会员国,按照本国的法律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警惕并防止从朝鲜采购导弹和导弹相关物项、材料、货物和技术,以及向朝鲜转移与朝鲜导弹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计划有关的任何金融资源;

  5.强调,特别是向朝鲜强调,需要表现出克制,不要采取任何可能加剧紧张局势的行动,继续通过政治和外交努力解决不扩散关切;

  6.强烈敦促朝鲜立即无条件重返六方会谈,迅速实施2005年9月19日《共同声明》,特别是放弃一切核武器和现有核计划,早日重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

  7.支持六方会谈,呼吁尽早恢复六方会谈,并敦促所有参与方加紧努力,全面实施2005年9月19日《共同声明》,以期以和平方式实现可核查的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朝鲜半岛和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

  8.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更新日期:200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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