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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正式生效
2008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互换批准书仪式在北京举行。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胡正跃和阿富汗驻华大使埃克利尔·艾哈迈德·哈基米分别代表各自政府签署了互换批准书的证书。
《中阿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6年6月19日在北京与阿富汗总统卡尔扎伊共同签署的。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阿富汗议会先后完成审议工作并批准该条约。双方互换批准书,标志着两国已完成国内全部法律程序,条约自2008年8月14日起正式生效。
更新日期:
2008/8/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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