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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环境污染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
葛丰义
发表时间:2008年5月

随着全球工业化生产规模的迅速扩大和工业生产污染物排放量的急剧增加,环境污染问题不再局限于一国之内,已经超越国界影响到他国,发展成为区域性、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在目前的跨界环境污染损害中,受害者往往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充分的赔偿。本文主要介绍这方面的现况和现有制度,并最后提出如何构建与完善跨界环境污染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 
论文概述跨界环境污染的概念、造成跨界环境污染的原因以及跨界环境污染造成的严重后果。第二部分介绍跨界环境污染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主要包括跨界环境污染损害的构成、跨界环境污染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传统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新近发展的严格责任原则、跨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以及跨界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承担。
但是现行跨界环境损害污染的国际赔偿责任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对跨界环境污染损害的受害者的充分有效的赔偿。论文阐述了在跨界环境污染损害中,目前的跨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对国家作为补充责任人的规定并不明确。此外,在目前的一些跨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中,并未适当地给出损害者的范围,从而使得受害者在一些情况下不能获得充分的赔偿,而且一些国际条约只调整特定范围内的损害,而对其相关并亦可能会给跨界环境污染带来严重后果的其他损害,各国尚未达成协议。最后,在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现行国际立法中的跨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有着明显的局限性:目前的跨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基金对于大量的跨界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中的大部分责任不能提供直接的资金帮助。
为此,为构建与完善跨界环境污染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首先要建立跨界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双重责任制,强化国家作为补充责任人的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要健全严格责任的承担者,要加强国际合作,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建立跨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为了能在跨界环境污染损害中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及时的赔偿。
 
更新日期:2008/5/23
阅读次数: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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