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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寮案
    摘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新闻资料

《人民日报》 ( 2007-03-28 第07版 )  
  本报东京3月27日电 记者于青报道:日本最高法院27日下午就光华寮诉讼案作出判决,认定台湾当局在光华寮问题上不具有诉讼权。

  审理此案的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审判长藤田宇靖在陈述判决理由时说,这场诉讼是由台湾当局代表中国提起的。根据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台湾当局丧失了中国的代表权,因此在1972年后以台湾当局为原告进行的所有诉讼在程序上都是违法和无效的。

  光华寮位于日本京都市,原为日本京都大学在二战期间为中国留学生租赁的学生宿舍。1952年12月台“驻日使馆”同原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并于1961年6月以“中华民国”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自日本战败后,光华寮一直由中国爱国华侨和留学生管理和使用。1967年9月,台湾当局向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在光华寮的爱国华侨搬走。

  1974年至今,中国政府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强调光华寮是中国的国有财产,中日邦交正常化后理应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要求日方协助变更光华寮房产登记。中国政府指出,光华寮案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案,而是事关中国政府合法权益,涉及中日两国关系基本原则的政治案件。

 
     《人民日报》 ( 2007-03-28 第07版 )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新闻资料
 
更新日期:2008/5/22
阅读次数: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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