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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国际法问题综述
发表时间:2007年10月20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07年10月13日至14日,在北京主办了“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党校、社科院法学所的专家领导和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湖南大学等22所内地大学以及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的百余名学者。此外还有美国、法国、比利时、印度、日本、韩国的十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盛会。全体与会者围绕着“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和法律文化的基础”、“社会转型和法律体系的调整”、“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重大议题,共分为三个半天六个单元进行了热烈而精彩的讨论。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这一议题中,与会国际法学者提出了许多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文奇教授认为,国际法是一门始终呈动态的法律。国际关系的发展深刻的影响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社会政治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反映到国际法上来。反过来,国际法作为对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进行规范的规则的整体,对维持国际秩序以及国家的发展始终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的和平发展过程中,如何运用国际法的规则显得至关重要。中国必须考虑:一个怎样的国际社会权力结构和国际机制更能维护中国的权益和世界的稳定,以及如何通过国际法为建立这样的世界和地区机制而努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分析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缔约国宪法的关系,认为正确处理国际人权公约与缔约国宪法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国际人权公约中所确立的普遍人权与缔约国宪法所规定的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缔约国应该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下的义务,尽量采取措施来使国际人权公约中所确立的普遍人权转化为国内宪法中所规定的宪法权利。保证国际人权公约在缔约国国内法得到有效实施。

    吉林大学法学院臧彦同志,从欧盟的机构设置、制度实施和基本权利保护等方面考察,对欧盟的制宪实践进行了反思。认为欧盟实际上已存在一种质料意义上的宪法,但这种质料宪法具有某种原生性,功能和效力上是不充分的。因此需要一部形式和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接着通过对哈贝马斯关于政治公共领域和政治文化理论的阐述,认为欧盟制宪实践应该更加关注经验生活,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

    法国埃克斯-马赛大学 Prof. Xavier PHILIPPE认为,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还是伊斯兰法系国家,都有必要通过国际相互交往而相互影响。他以欧盟为例,认为在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中,无论从国内法的角度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法律体系都在发生着转变。这种情况导致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借鉴了其它国家的特征并同时具有新的特点。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不能忽视每个国家国内的特别情况,尤其是当涉及到文化,宗教或者社会问题时。

    本次会议中学者们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讨论,必将对中国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具有积极的意义。

 
更新日期:200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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