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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先发制人”的合法性问题
金淑芳    摘自:毕业论文
发表时间:2007年

国家自卫权是国际法规定的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国际法上的规定,自卫权是国家在现行联合国武力控制体制之外使用武力的唯一的例外正当情况。自卫权及其相关制度已经发展成为国际法上关于国家权利的一项基本制度规定。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对国家自卫权的理解出现了新的内容。以美国为典型的“先发制人”论就是其中一种。
“先发制人”理论自产生以来,一直倍受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学理论界的瞩目。而自从美国政府在2002年9月20日发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国家安全战略》中正式提出“先发制人”战略之后,“先发制人”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社会关注,关于其性质的讨论也日益激烈。
因而,作者选择“先发制人”作为本文的论述对象,着重对其性质进行剖析和论述。
论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宪章,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等方面的规定来介绍了国际法上关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 明确合法国家自卫权的定义。然后结合国际法上的规定,对自卫权行使的前提,主体,对象,时间,限度条件进行解析。进一步明确合法自卫权的构成。
在第二部分中,作者着重分析“先发制人”的性质,以美国不断升级的反恐军事行动为例,分析美国“先发制人”的违法性。从“先发制人”行为的实施前提、对象、时间、限度等方面来看,它都不符合国际法上关于自卫权的规定。因此“先发制人”即使冠之以自卫的名义,也仍然不能使其行为合法化。
在第三部分,作者就自卫权的完善问题提出一些观点和建议,主要着眼于自卫前提的明确,即对武力攻击和武力威胁的判断权利的分配,和自卫限度的明确这两方面的完善。关于判断武力和武力威胁是否真实存在,不能只由国家自己作出完全和根本的判断,而是需要安理会参与到最终的判断中,这样才能更好的避免自卫权的滥用。而对自卫限度的进一步明确,则是防止自卫过度的有效途径。
在结论部分,作者对国家自卫权的归制提出了一些设想。
【出处】
毕业论文
 
更新日期:2007/6/6
阅读次数: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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