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与内地经贸关系更为密切,随着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实施,内地与港澳之间区际法律问题日显突出,给我国立法、司法及实践部门提出了挑战,需要我国内地、香港、澳门法学界、法律界深入研究。值香港回归十周年来临之际,5月12—13日,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广东商学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由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承办,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协办的第二届“内地、香港、澳门区际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广州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国务院港澳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香港大学、澳门检察院、广东省律师协会以及内地高校专家学者近8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代表就区际管辖权、区际送达、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区际法律资料交换、区际公文书认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研讨会的成果必将对区际法律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院国际法教研室杜焕芳讲师向研讨会提交论文《关于内地与港澳区际民商事司法合作的思考》并被安排主题发言(因故未能成行),该文是作者主持的2006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青年项目《CEPA实施后内地与港澳商事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6SFB3029)的部分成果。论文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内地与港澳区际民商事司法合作的进展。从立法规范、业务开展和理论研究三方面进行回顾和分析;第二,内地与港澳区际民商事司法合作的基础。从司法合作的法律基础、基本原则和模式选择进行探讨;第三,内地与港澳区际民商事司法合作的领域。就程序领域,三地之间已具有扎实的合作基础,开展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合作比较顺利,但尚需扩大合作范围。就实体领域,三之间尚未就儿童返还、追索扶养费、儿童收养、特定人群保护等方面达成有关协议,不利于各区间民事交往的有序进行,故建议应尽早研究这方面的合作领域,尽早达成有关协议或安排。第四,内地与港澳区际民商事司法合作的方法。中央机关机制应限制采用,更多的应采用主管机关机制。统一合作标准方法应得到重视,三地达成的双边安排应对相互送达、取证、认可的标准或示范格式做出要求。另外,还应加强区际司法交流,借鉴“联络法官”(liaison judges)模式,就各法域共同关注的问题交换意见和观点,就涉案法域具体争议的解决方案互通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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