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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逸仙事件
——治外法权说、使馆对接受国的义务

〖案情〗
1896年,中国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因遭中国清政府通缉,被迫流亡英国伦敦。同年10月11日,孙中山进入大清帝国驻英国伦敦公使馆而遭拘禁,驻英公使拟将其作为囚犯偷送回中国。
孙中山被拘禁于中国公使馆的消息迅速传开,为英国人民和英国政府所悉。迫于英国人民的压力,英国政府向中国驻英公使提出了抗议,并要求立即释放孙中山。中国驻英公使主张公使馆视同中国领土,享有治外法权,英国方面无权干涉。英国政府则坚持认为,中方滥用了外交特权,在公使馆内实施拘禁是违反国际法的。同年10月23日,清政府驻英国公使馆释放了孙中山。
〖评析〗
长期以来,在国际法学界有一种“治外法权说”。该学说以使馆及其人员处于接受国领土之外,即不是接受国的领土而是派遣国的“域外领土”,来说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这不符合于各国在外交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做法。同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使馆及其人员,要不要尊重接受国的属地优越权而不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实践中的回答也是肯定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此明确规定,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目的在于确保代表国家的使馆有效地执行职务,此即“代表性说”和“职务需要说”的反映。公约还规定,使馆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时还负有一定的义务,其中之一是,使馆不得充作与其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例如不得在使馆内拘禁任何人,包括派遣国本国的侨民。
〖问题〗
治外法权说能否作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使馆对接受国负有哪些义务?
 
更新日期:200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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